服貿之事件集&問題解答集(9)
最後一篇了,後頭會補問題 19.朝野協商可以視為協商式民主嗎? 這要回歸協商式民主的定義來看--所有受到決策所影響的公民或其代表,都應該能夠參與集體決定,而這集體決定,是抱持理性與無私態度的參與者,經由論理的方式來形成。 而這個理論本身也有一些缺點:協商民主也會卡在人數和制度--台灣某方面來說是稜鏡社會,而所謂朝野協商感覺是私下喬事無誤,而且又限制為國會議員才可參與,所以無法視為協商式民主。 a. 如果是,那為何我們的國會沒有小黨發聲的空間? 其實台灣從選舉罷免法,立委的單一選區兩票制等等制度,都對小黨非常不利。 後者改制後,雖然多了政黨票可以選,但小黨的確在過去的黨派生態中比較難活的下去 又是保證金需求--後來才釋憲解套,又是什麼其他選舉舞弊花招(有些還查有實據) 還有泛藍掛黨派的新黨和親民黨的沒落,所以立院兩黨黨團解散 不是小黨也不是立委的例子也很多,好比說花蓮縣長傅崐萁,他本來是國民黨的(藍皮藍骨,但有沒有黑金呢) 自己脫黨出來參選還是有票可拿,這種的也是暫時不靠勢罷了 但他的行為是連外縣市人都會聽說一些端倪(這我們就都會看囉)
的確國民黨自己訓政太久,這軍政訓政憲政次序和其他... 到最後都給自己抓死了,根本沒有小黨發聲的空間,無論就各方面來說 b. 如果不是,我們要怎麼理解所謂的朝野協商? 國會議員勾心鬥角的私下喬事場子? 20. 佔據立院(以及行政院)的學生,是公民不服從嗎? 若是,那為何希望法律免責? 是,不然也不需要做到這麼大條。 當事者已決定受過但法律免責的前提-- 1.不告不理 2.告與抗告-庭上辯論的見解判斷 魏揚之所以獲釋就是因為後者 並不是他不負責任,而是法律自由心證見解不同 (但這個也有人會戰就是)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