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昨天才引用呂律師的打氣文,但今天要來潑一下冷水。(也不只我潑了啦) 那種「公投除了第16案都只是大型民調」的說法是在逃避現實。 法律面而言,沒有照公投法進行,的確是沒有對任何人有直接的罰則。但姑不論如果該立法而不立法,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。如果有違反公投結果而做出的法規變更,其實就是違反公投法,那違反公投而做出的法規變更,被拿去打行政訴訟或是釋憲的話,會怎樣呢? 而且這種期待政府違反公投法規定行
雖然昨天才引用呂律師的打氣文,但今天要來潑一下冷水。
療傷歸療傷,但如果不做準備,那就是任人宰割; 取暖歸取暖,但如果就此放鬆,就是溫水煮青蛙。
















